先看授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条解决的是「谁有权起诉」。至于「能起诉谁」,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五项是整张网上的活扣。「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几个字,给车主、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留了入口,也给各地法院留了裁量空间。实践中分歧最大的两个问题,恰好都在这个入口上:保险公司列不列得上,刑责之外的人怎么追进来。这两个节点处理错,后面每一环都在替开头买单。
这是附带民事诉讼里地区差异最明显的一个问题。同样的案情,在甲地法院可以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判决书主文直接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某某元」;在乙地法院,这份请求可能连立案都过不去。做法分裂的根源在于法律没有一句话明说,只能靠条文链条去推。
推的链条是这样的。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句就是: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又进一步把商业险也排进了赔付顺位: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顺着这条链,交强险的赔付责任属于法定之债,与刑事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出自同一事实,在附带民事中一并审理有充分依据。多数地区的法院接受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被告。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不同,它建立在保险合同之上,不少法院认为合同之债不宜塞进刑事附带民事的侵权审理里,会要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到某个法院收不收,以当地审判口径为准,起诉前值得先摸清楚。
列得上的地区,判决主文会分层次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先赔,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赔偿。执行阶段直接对着保险公司这个有支付能力的主体,履行周期短,基本不存在「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问题。
列不上的地区,判决只针对刑事被告人个人。个人名下没车没房没存款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容易长期悬着。被害方此时才想起保险公司,只能另起一场民事诉讼,重新走一遍立案、送达、开庭,时间成本翻倍。
实操上有三个动作值得做。第一,起诉状里直接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附上保险单复印件;保单拿不到的,可以申请法院向车管所或保险公司调取投保信息。第二,如果法院口头表示对保险公司的请求不予受理,应当请求在笔录中记明这一意见及理由,为后续另行起诉保留依据,避免被认定已经放弃权利。第三,无论列没列上,都留意交强险的分项限额,现行责任限额下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各有上限,超出部分的责任主体要在起诉时一并安排,以监管部门公布的现行限额为准。
刑事部分只处理肇事司机,不代表民事赔偿的责任人只有他一个。三类人最常被漏掉。
车辆登记所有人与驾驶人分离的案件很多,租赁、借用、买卖未过户都属此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划出了车主的责任边界: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的过错通常藏在细节里:明知车辆制动不合格仍然出借,明知对方喝了酒还把钥匙递过去,明知对方没有驾驶资格仍然出租。这些情节需要证据支撑,借车聊天记录、车辆检验记录、驾驶证查询结果都属于这一类。
货车、客车挂靠经营在运输行业很普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写得非常干脆: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意味着被害方可以对挂靠单位全额主张,执行时挑有财产的一方下手。挂靠关系往往没有书面协议,举证要靠外围材料:道路运输证上的业户名称、运单抬头、运费结算流水、车辆GPS管理平台记录。这些证据散落在运输公司和货运平台手里,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比自己去要现实得多。
副驾上的人指使驾驶人逃逸、强令超速赶路、把车交给无证人员开,都可能构成民事上的共同侵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同车人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落入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之外的情形,按共同侵害人处理;未被追诉的,可以依同条第五项主张其属于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追加被告同样受这个窗口约束。稳妥的做法是在刑事开庭前就提出追加申请,让法院来得及通知被追加的人参加诉讼、送达文书、留出答辩时间。拖到庭审结束才提,法院大概率不会为此再开一次庭。
窗口一旦关上,代价很具体。判决宣告后再想追究车主、挂靠单位的责任,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证据要重新收集,程序要重新走。更隐蔽的损失在于调解机会:刑事审理阶段,被告人为了取得谅解、争取从宽处理,赔偿意愿通常处于最高点,车主和挂靠单位被拉进同一张谈判桌时,整体解决的可能性最大。另诉之后,这股合力就散了。
证据门槛也要心里有数。法院对追加被告持审查态度,申请方至少要拿出初步材料证明被追加人与事故存在责任关联,比如挂靠的运营证据、车主过错的线索。空口主张「车是公司的」而无任何凭据,申请容易被驳回。
起诉状按「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清单」的结构写即可,被告部分按前文的圈定结果列全。开庭通常在刑事部分审理中或之后进行,围绕损失证据质证,争议不大的案件一次庭就能结束。
赔偿请求一般围绕三块展开:救治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误工与护理损失、残疾赔偿金或丧葬费等后果性赔偿。计算依据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居民收入、职工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具体数额以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官方数字为准。有两点需要留意: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把交通肇事的人身赔偿引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后,多数地区在附带民事中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个别地区仍有不同把握;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基本不在考虑范围内。
交通肇事附带民事案件横跨刑事、民事两个领域,涉及赔偿款在近亲属之间的分配时还常牵出家庭内部的财产争议。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王卫红律师系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处理死亡赔偿金等款项在配偶、子女、父母之间的分割纠纷是她的业务范围,赔偿款到手前先把分配规则弄清楚,能省去后续很多麻烦。
需要综合层面意见的,还可以联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律师,或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柳平律师。咨询时把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病历和费用票据带齐,律师才能对被告圈定和请求金额给出有依据的判断。
回到起点: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一场仗打在起诉状落笔之前。保险公司列不列、车主和挂靠单位追不追、追加申请赶不赶得上判决宣告,这三个决定做对了,三项请求才有兑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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