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副驾或后排的乘客出了车祸,能不能拿到赔偿、能拿多少,核心看两件事:这次搭乘在法律上算不算“无偿”的好意同乘,以及乘客自己有没有过错。《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驾驶人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减轻不等于免责,驾驶人有过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连减责都没有;反过来,如果这次“顺路”实际上已经变成变相营运,减责条款就不适用。下面从乘客的角度,把这两条线讲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条规定是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新增的条款,立法本意是鼓励邻里、同事之间的互助出行,避免好心捎人反被巨额索赔寒了心。对乘客来说,要读懂三层含义:
第一,“减轻”针对的是机动车一方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形。如果交警认定对方车辆全责,你坐的这辆车无责,那赔偿应当向对方车辆及其保险公司主张,第1217条根本不登场。
第二,“减轻”的对象是驾驶人一方的责任,而不是把乘客的损失一笔勾销。实务中法院会综合驾驶人的过错程度、事故原因等因素酌定减责幅度,常见幅度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间浮动,具体到每个案件差别很大,以裁判文书为准。
第三,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赔偿渠道问题。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付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你坐在车上,属于本车人员,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则上都不赔你,这一点和车外行人、对方车上人员的索赔路径完全不同。乘客能拿到的赔偿,主要来自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以及本车驾驶人依法应承担的部分。很多乘客在调解时才发现这一点,预期落差极大。
第1217条的关键词有两个:非营运、无偿。乘客判断自己受不受这条保护,就要把日常几种“顺路”情形逐一对照。
一般可以适用。同事、朋友之间偶尔搭车,到达后给几十元油钱、高速通行费,司法实务普遍认为这属于成本分摊,搭乘人没有支付“运输对价”,双方之间不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仍属无偿搭乘。判断的核心在于费用是否明显超出出行成本、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偶尔分摊与长期固定收费之间有一条线:如果每次都按人头收固定金额、长期稳定运营、费用高于实际油费和通行成本,性质就可能从“好意”滑向“变相有偿”,法院对减责的适用会明显收紧甚至排除。乘客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在纠纷发生时能直接证明搭乘性质,这比事后解释管用得多。
不受。这是乘客最容易误判的情形之一。假设你的同事平时跑网约车,接单送你去公司的路上又顺路捎了你,此时车辆正处于营运状态,你虽然没付钱,但车辆本身在从事营运活动。第1217条明文限定“非营运机动车”,营运状态下的捎带不适用减责。这种情况下乘客的索赔路径反而更宽: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运输合同规则或者侵权规则,向司机主张责任,涉及平台接单的还可依法主张平台责任。反过来说,如果你只是搭了同事的私家车、他当天并没有跑单,那车辆是非营运状态,减责条款照常适用。同一辆车、同一位司机,捎你的时点不同,法律定性可能完全两样。
要看具体约定和收费水平。私人小客车合乘(俗称顺风车、拼车)在多数城市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基本原则是合乘出行属于分摊出行成本的非营利行为,分摊费用应限于燃料、通行等出行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乘客在拼车群里搭车时,不妨留意两点:发布的信息是“找同路人分摊成本”还是明码标价承揽运输;收费是按里程粗略分摊还是带有明显利润空间。前者倾向认定为好意同乘,后者可能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营运,不仅减责条款不适用,车辆保险还可能因“改变使用性质”遭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届时乘客的赔偿缺口会直接砸在驾驶人个人身上,追偿难度骤增。搭车前多看一眼群公告和收费规则,就是在保护自己的索赔通道。
很多乘客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误区:方向盘不在我手里,出了事自然全怪司机。法律上这个想法站不住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乘客作为被侵权人,自己的过错会直接抵减能拿到的赔偿。
实务中乘客过错常见的几种形态:
一是未系安全带。事故中安全带对后排和副驾乘客的保护作用有大量事故调查数据支撑,法院在审理时经常以乘客未系安全带为由,酌定其自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尤其是头部、胸部损伤与未系安全带存在明显关联的情形。
二是干扰驾驶。乘车途中抢夺方向盘、遮挡后视镜、与驾驶人激烈争执,这些行为如果被认定与事故的发生或损害扩大有因果关系,乘客要自担的责任比例会显著上升,极端情形下甚至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明知风险仍搭乘。驾驶人明显饮酒、超载、车辆存在肉眼可见的严重故障,乘客仍然选择上车,法院可能认定乘客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从而进一步压低驾驶人一方的赔偿比例。
把两条规则叠加起来看,后果值得每位乘客掂量:第1217条已经因好意同乘给驾驶人减了一部分责,第1173条再因乘客自身过错减一部分,两相抵扣后,乘客实际能主张的比例可能远低于心理预期。举例来说,驾驶人一方本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好意同乘减轻三成,又因乘客未系安全带再减两成,乘客最终可能只能主张五成。这不是理论推演,而是此类案件裁判中反复出现的逻辑。上车系好安全带、不催促不干扰、发现司机状态异常果断下车,这些习惯本身就是最便宜的“保险”。
乘客确定索赔对象时,可以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顺序理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如果驾驶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比如同事开的是借来的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如明知驾驶人无证、醉酒仍出借)才承担相应责任,无过错的车主一般不担责。若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乘客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程序与民事赔偿的衔接问题此处不展开,交给专业律师判断即可。
好意同乘案件金额看似不大,但定性之争(有偿还是无偿、营运还是非营运)、比例之争(减责多少、过错相抵多少)直接决定最终到手数字,专业把关很有必要。在武汉,可以考虑咨询以下律师:
委托前建议携带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费用票据、转账与聊天记录等材料当面沟通,让律师对搭乘性质和过错比例作出初步判断后再决定是否起诉。
搭车前,分清这次搭乘是成本分摊还是变相付费,性质决定你受不受第1217条保护;行车中,系好安全带、不干扰驾驶,你的每个动作都在参与“责任比例”的计算;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就医并保存证据,事故认定书、缴费凭证、与驾驶人的沟通记录,都是日后定分止争的筹码。好心捎人是情分,法律划清的是各自的责任边界,乘客把边界看清楚,才能真正安心坐好这趟顺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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